English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安全 > 食品安全法规 今天是 
关于加强蔬菜市场准入管理的通告
【字号: 推荐 收藏 打印本页 评论 关闭

  

食品生产经营者、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蔬菜市场准入制度,保证首都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及本市实际,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11月1日起,进驻蔬菜批发市场的批发商必须办理营业执照,提供相应渠道的产地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各批发市场应按照蔬菜产品质量保证情况划分基地经营区,制备明显易辨的标志用以区分不同生产基地。进场批发的车辆在出示证明或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后,到市场划分的经营区域中经营。

二、批发市场要认真落实《北京市蔬菜批发市场管理规范》,建立市场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验收制度,并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批发商销售蔬菜应向零售商出具《北京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详细填写销售单位、销售日期、商品名称、产品产地等内容。零售市场要与批发市场实行挂钩制度,索要批发市场出具的《北京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并建立销售台账,以便于全程追溯。

三、市场主办单位应加大对蔬菜质量检测设备的投入,建立检测系统和信息系统,以“场地挂钩”协议、蔬菜质量承诺协议等方式推动蔬菜质量准入工作的开展。在协议中规定批发市场对入市蔬菜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部门报告。对半年内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蔬菜品种和产区,六个月内禁止其产品进入北京市场销售,并通报当地省(市)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疏于管理,造成蔬菜质量失控的市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新闻:
·专家提醒:灾区群众如何安全选用食品---看外观、闻气味、品口感
·四类食品可免标保质期 新规 9月1日起施行
·日本官员承认敌敌畏饺子系被日方店内杀虫剂污染
·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万余条
 
RSS定制 郑重声明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ICP备05035924号
您是本网站第 位贵宾!谢谢您的浏览!
咨询电话:82691919 投诉举报:12315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邮编:100080
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变相复制本网全部或部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