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目录登记须知
(2008年6月)
一、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http://www.baic.gov.cn),下载北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登记表(修订)、登记照片、企业承诺书,填写后加盖企业公章。
二、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目录登记到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办理目录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北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登记表》;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承诺书;
(五)省级或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原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电动自行车配套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生产企业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订货(加工)合同及北京市****年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目录;
(七)加盖企业公章的商标注册书复印件;
(八)两份加盖企业公章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照片必须为自电动自行车左后方45度角拍摄的、近距离5寸数码实物彩色照片,并在照片空白处打印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品牌、型号);
(九)加盖企业公章的委托书;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以上十项材料的电子版、数码照片电子版。(光盘一式两份,数码照片不必扫描,以JPG格式存入光盘。
三、要求:
(一)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供核对。所有复印件均需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电动自行车产品登记的每种型号产品必须单独提供商标注册证、照片、检验报告。
(三)电子版材料要求按照内容分开文件夹进行保存,其中,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承诺书、商标注册书复印、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放在一个文件夹中,每个车型需建立独立的文件夹,文件夹中放登记表、登记照片、检测报告。
(四)企业使用的商标不是注册商标的,需提供附在车身上商标的照片。
本规定从2008年6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