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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擅自转店引纠纷 总店承担责任消费者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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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3月,顺义分局12315中心、南彩工商所陆续接到了两位消费者投诉,称分别于2006年、2007年购买了朝阳区“某洗衣中心洗衣分店”的洗衣卡,但卡内的余额还未消费完,洗衣分店就已不知去向,现在该地址经营的洗衣店称与该洗衣分店无任何关系,不再提供洗衣服务。消费者认为该洗衣店为加盟性质,于是向顺义分局12315中心、南彩工商所投诉位于顺义区南彩镇的总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服务约定。

针对此情况,南彩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了企业负责人,并了解了相关情况。该总公司曾经在消费者购买洗衣服务卡的地址设立了一家干洗加盟店,但该店在未通知总公司的情况下私自转让了洗衣店,受让方继续以原洗衣分店的名义进行经营。消费者正是在此期间购买的洗衣服务卡,受让方在经营一段时间后不知去向。现在该地址经营的洗衣店不再以原加盟店的名义经营。工商执法人员指出,作为总公司,因没有及时掌握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在经营管理中存在漏洞,导致了消费纠纷的发生,应负有责任。经多次调解,总公司为消费者安排了其他加盟店继续提供洗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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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连锁与加盟的区别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第四条 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
) 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
) 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
) 特许连锁 (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目前,相关法律只是对连锁经营有一定的明确定义。通常所说的加盟,一般指的就是加盟连锁即特许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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